發布時間:2018-01-13點擊量:
關于深圳市奔達康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深圳江銅營銷有限公司、深圳江銅南方總公司的公告
一、案由:侵權責任糾紛《案號:(2017)粵03民初1885號》
二、原告:深圳市奔達康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三、被告:深圳江銅營銷有限公司、深圳江銅南方總公司
四、案件所處階段:一審審理階段
五、審理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六、案件背景:2015年8月,深圳江銅營銷有限公司(下稱江銅公司)因其他企業結欠其貨款有可能無法償還,在明知奔達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奔達康集團)及旗下企業沒拖欠其一元貨款,且與江銅公司的應收賬款詢證函及簽訂的《同一債務人確認書》等文件中明確界定了案涉債務人與奔達康集團及旗下企業無關;在明知深圳市奔達康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奔達康電纜公司)已于2015年3月16日在深圳證監局進行上市輔導備案,處于上市輔導、準備申報IPO的情況下,于2015年8月濫用訴權,將奔達康集團及旗下奔達康電纜公司、深圳市奔達康物流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當成其債務人、列為共同被告進行綁架訴訟,起訴至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奔達康集團及奔達康電纜公司、深圳市奔達康物流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向其清償他人債務,并蓄意查封、凍結我方股權和銀行帳戶,造成奔達康電纜公司因出現重大訴訟,無法上市IPO,奔達康集團及旗下公司商業信譽受到嚴重沖擊,正常的交易活動無法進行等嚴重后果。
2016年2月2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01號民事判決書,以江銅公司對我方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為由駁回了江銅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江銅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6年9月20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粵民終82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了江銅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直至2016年10月19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對我方財產的查封、凍結措施。2017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民申1328號民事裁定書,認定深圳中院及廣東省高院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裁定駁回江銅公司的再審申請。
七、現狀:
為維護我方的合法權益,追究江銅公司的侵權責任,挽回因侵權行為致我方所遭受的損失(不包括若成功上市的股權增值損失)。2017年8月,奔達康電纜公司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以江銅公司為侵權責任主體、以保全擔保人深圳江銅南方總公司為共同被告的侵權賠償案件。前案被告為地毯式查封凍結我方的資產,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供房產作為擔保物,現該擔保物由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維持查封、凍結措施,作為其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所需賠償的擔保物。
本案定于2018年1月24日開庭,我們熱切期待法律為我方討回公道,期待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讓這種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的違法行為給社會一個交代,給奔達康企業一個交代,給深受傷害的奔達康人一個遲來的慰藉!
特此公告
奔達康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三日